*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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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8日电 *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新的解释和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沈红雨表示,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遵守国际法原则,履行条约义务,正确理解和应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审理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充分展示了我国涉外法治观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对于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为依据,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要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以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应当自动适用公约。又如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三星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发生在《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间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该案认定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而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准确贯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

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恪守条约义务。例如胡某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明确《蒙特利尔公约》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关系的华沙公约体系中的优先适用地位,同时明确《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强制性,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适用。

三、坚持开放合作理念,规范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例如,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德国仲裁裁决一案,遵循《纽约公约》中“适当通知”的规定,明确指出《海牙送达公约》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以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佩茨基机械工厂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正确适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判断外国判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依法保护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正当程序权利。文某申请承认美国加州民事判决一案,应用《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进一步便利跨国诉讼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例如,台新海运有限公司与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根据双方的约定,准确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逐一分析认定不同类型的损失是否计入共同海损,促进国际海上运输健康发展,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沈红雨表示,本次发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典型案例,是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配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若干规定》的具体举措之一。希望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供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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